2008年10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这“发”非那“法”,多点幽默何妨?
雷钟哲

  日前,媒体在深圳梅林片区中康路,发现一家发廊取名“今日说发”,遂采访当地工商管理局,询问以“今日说法”谐音取用店名是否违法。该局接报后,立即对发廊进行查处,并责令迅速变更登记。
  以前也曾有过本溪工商查处“最高发院”和桂林工商查处“人民发院”的新闻报道,读后总觉莞尔。如果说,“最高发院”“人民发院”影射了国家机关,不能用作为店名似在情理之中,因为《广告法》明文规定,广告不得“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”。可“今日说发”却不同,它顶多与央视栏目谐音,并无其他贬义。平心而论,谁能说“今日说发”违反了广告法的“不得”?如果没有,怎能主观臆断草率行事。
  在我看来,“今日说发”顶多是个轻松的“借用”,没有半点不敬之处。撒贝宁或张绍刚尽可以利用午间与大众互动,以案说法、专家点评,实现“重在普法、监督执法、推动立法”的栏目宗旨;老百姓也可休息之余在美容美发场所聊聊头发护理,梳理心情,追求闲适,这也是生活质量的一个指标。
  说到底,我们实在缺乏轻松悠闲的生活态度。幽默是一种特殊的情绪表现,它是人们适应环境的工具,是人类面临困境时减轻精神压力的良好方法。契诃夫说过:不懂得开玩笑的人,是没有希望的人。可见生活中的每个人,都应当多点轻松幽默,少点呆板偏执;多点游戏心态,少点你死我活。这又有什么不好?